健保署依健保法第89條規定,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,今(108)年度第2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原則,仍比照去(107)年度方式執行。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,如被保險人於108年3月底前申報調整投保金額(次月生效),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計算之月平均所得(即106年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)者,則可排除在今年度的查核名單,否則仍列為今年度查核對象。另健保署亦將於取得108年薪資所得資料時再予比對同期投保金額,如有低報者將列為加強查核對象。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