健保署依健保法第89条规定,例行查核各类被保险人投保金额,今(108)年度第2类被保险人投保金额查核作业原则,仍比照去(107)年度方式执行。为鼓励被保险人主动依规定申报,如被保险人於108年3月底前申报调整投保金额(次月生效),且该调整后投保金额不低於本署计算之月平均所得(即106年全年薪资所得除以16个月)者,则可排除在今年度的查核名单,否则仍列为今年度查核对象。另健保署亦将於取得108年薪资所得资料时再予比对同期投保金额,如有低报者将列为加强查核对象。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